零、背景:
一、作者:保羅
新約書信21封中有13封是他所寫。
(一)旅行傳道共寫『帖前後』、『加』、『林前後』、『羅』
(二)監獄中寫了『弗』、『西』、『門』、『腓』
(三)囚禁後亦寫『提前後』、『多』
二、時間:西元56左右
保羅第三次旅行佈道中、羅馬皇帝尼祿在位的第四年。
三、地點:哥林多 該猶的家中
四、主題:因信稱義
五、主要架構:(一)第一章~八章﹍﹍論到義的問題
(二)第九章~十一章﹍﹍論到選民猶太人的問題
(三)第十二章~十五章﹍﹍論到生活的實際問題
(四)第十六章﹍﹍推介非比及私人的請安
六、原文:希臘文
應該是保羅口授,書記德丟逐句寫下來。全書出現140次「因為」,
且有些句子的文法呈現首尾不接的狀況。
七、寫作目的:(一)傳道計畫:欲得到羅馬教會的合作與幫助,以作為他向西方
傳道的新根據地。
(二)福音中心:羅馬為當時世界中心,欲將羅馬教會作為普世福
音的基地、福音向太人及外邦人一同傳開。
(三)禱告的支持
(四)預防的宗旨
(五)神學的形成
八、對象:羅馬教會的信徒
就已知的歷史紀錄,羅馬教會在西元49年時就已經存在許久了,並非保
羅或彼得建立的。
引言(#1:1-17|)
一、問安(#1:1-7|)
(一)表明自己身分(#1:1|)
1.保羅:
(1)耶穌基督的僕人。
(2)奉召為使徒。
(3)特派傳神的福音。
●「保羅」字義是:「little」,「小」。
●「僕人」:在舊約是對神效忠的意思。
在希臘的思想中是表示「奴隸」的意思,就是像動物
一樣的服侍主人,沒有任何人權與報酬。
●奉「召」:見使徒行傳第九章,指有效的被呼召。
●使徒:受基督特別差遣的人。
●福音:好消息。原意是指「得勝的好消息」,當時希臘羅馬世界
有些國王生日或王子誕生,也用此一字眼。
●特派:分別出來。
(二)對所奉召傳的「福音」簡介(#1:2-4|)
1.神從前藉眾先知在聖經上所應許的。 #1:2|
●聖經:指舊約。
2.論到上帝的兒子耶穌基督─我們的主:
(1)按肉體說是大衛的後裔。 #1:3|
●「生」:此處的「生」並不是一般用來指「生孩子」或「出生
」的那個字,而是#腓 2:7|中指基督「成為」人樣式
的那個字。亦即保羅很可能知道「童女懷孕」的事情
,所以他很謹慎的使用文字。
(2)並藉著聖靈,透過死裡復活,被立為大能中的神兒子。#1:4|
●「聖善的靈」:原文中沒有「善」,可以解釋成「聖靈」或
「靈」。如果解釋成「靈」字,也不是要把
耶穌二分為「身體」和「靈」,而是用舊約
的觀念,把人當成「肉身」而上帝是「靈」。
不過在此這個字比較可能解釋成「聖靈」,而
那個「按....說」,應該是解釋成「藉著」。
●「以大能」:應該是說耶穌被立為「具有大能的」或「在大能
中的」神的兒子。耶穌本來就是神的兒子,那個
「立」、「確定」,應該指著某些改變,「具大
能」或「在大能中的」就是這個改變。
●「顯明」:原文應該是「確定」、「任命」、「立」。
●「按聖善的靈說,因從死裏復活,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。」:
應該是「藉著聖靈,透過死裡復活,被立為大能中的神兒子」。
(三)對自己的職分再作說明(#1:5-6|)
1.我們從他領受了恩典就是使徒的職分。
●恩典和使徒的職分應該是同一件事情。
●成為耶穌基督使徒的標準(#徒 1:21-22|):
(1)從耶穌傳道事工的開始就與主同行。
(2)耶穌復活的見證者。
(3)五旬節與使徒在一起。
保羅是一例外。
2.目的是在萬國中(外邦人中)叫人為他的名信服真道。 #1:5|
3.你們這些蒙召屬基督的,也是屬於他們中間的一份子(外邦人)。#1:6|
●「我們」:作者的複數,表示其權柄。不過古代的希臘文作品似乎
少有這樣的用法,所以也有可能是指著其他使徒說的。
●「為他的名」:為他的名的緣故、為榮耀他的名、為他的名可
以被認識。
●「信服真道」:由真道產生信服,「信」是「順服」的同位詞。
●「萬國」:所有外邦人中。
(四)祝福(#1:7|)
●聖徒:『聖潔』。所有基督徒都是聖徒,在地位上被「分別
出來」歸給神。
●恩惠:指整個有關美、秩序的領域。神欲將這一切美好事物給人。
●平安:不是一種靜止狀態,而是指勞苦、衝突的結束。
●「恩惠」:是上帝向不配的人白白的賜予。
●「平安」:基本和主要的意義是一種「健全的狀態」,亦即全人在
一終極和末世性的意義上獲得拯救的狀態。其次(次要
的意義),平安指人因進入了健全的狀態而享受心中的
平安。
●恩惠是根,平安是果。
◎此段問安是所有保羅書信中最長的,並富深刻的神學意義。
二、與羅馬人的弟兄關係(#1:8-15|)
(一)感恩(#1:8|):因為收信者的信心傳遍天下。
(二)為他們禱告(#1:9-10|)
1.保羅時常在禱告中提到羅馬教會的人。
2.常常懇求上帝,希望能在上帝的心意中去到羅馬教會中。
●「用心靈」:指「用我的靈」,全人,全心全意。
●「不住地」:意思不是「繼續不斷地」,而是「恆常地」、「規律
地」。
(三)欲到他們那裡(#1:11-15|)
1.保羅想去羅馬教會的原因:
(1)要把一些屬靈的恩賜分給羅馬教會,使羅馬教會可以更被建立。
#1:11|
(2)彼此可以因彼此的信心受激勵。 #1:12|
(3)希望在羅馬得些果子。 #1:13|
●「切切的」:desire,非常熱切、非常渴望。
●「些恩賜」:「某恩賜」,保羅沒明確說是何恩賜,可能是他還
不知道他們需要何恩賜。或者籠統的表達保羅去所能
帶給羅馬教會的福份跟好處。
●「堅固」:原意指雙腳穩固的踏在馬蹬上而坐穩在馬上,這樣不管
馬如何跳躍都不能把人摔到地上,引申為堅定能力的意
思。
●同得「安慰」:「鼓勵」、「安慰」、「勸勉」。此字聖經只出現
一次。
●「果子」:指使初信者或信徒靈命成長,或使人信耶穌。
2.保羅傳福音的心態:他認為無論是誰,他都欠他們福音的債,因此
他渴望傳福音給在羅馬的人。#1:14-15|
●「情願」:切切願意(此字的語氣超過一般的願望程度)。
●「希利尼人、化外人」:指希臘文化以下的人及非受希臘文化影響
的人(就是「全世界的人」的意思)。
三、主題宣告(#1:16-17|)
(一)保羅不以福音為恥的原因:
1.這福音是從上帝來的能力,要救一切相信的─先是猶太人,後是希
臘人。
2.因為從神來的義在福音上顯明出來,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(from
faith to faith)─證據是:舊約#哈 2:4|「義人必因信
得生」。
●「不以」福音為恥:強調語氣,表示自己絕不以福音為恥。
●「神的義」:指一種屬神的公義、從神來的義(from God)。
●「義」:與神有正確的關係
●「義」:此字是法庭用詞,得「義」的途徑有兩種:
一種是我主動的行義或避免犯罪,一種是我被「宣判為義」
,分別有兩個不同的「義」字,保羅通常是用後者。
●「本於信以致於信」:來自哈巴谷書,一種修辭學上用法,強調
『本於信』(基於信心)。
◎這福音表面上是軟弱愚昧的,事實上卻是神的大能。
唯一的方法「信」,才能使我們可以與神的關係和好。
壹、由於普世的罪,人就需要公義(#1:18-3:20|)
一、外邦世界被定罪(#1:18-32|)
(一)神對罪震怒的事實(#1:18|)
神的憤怒顯現在不虔不義的人身上→行不義壓制真理的的人。
●「忿怒」:神本質上對惡的排斥,並有眾多、漲溢之意。
●「不虔」:對神沒有敬意(不把上帝當上帝看)。
●「不義」:文學上的用法,與「不虔」同指一件事。
●「阻擋」:壓制。
●「真理」:比較可能是指上帝顯明在人心中的律法。
(二)神震怒的理由(#1:19-23|):宗教上的墮落
1.關於神的事是明明可知的→(1)原顯明在人中間 #1:19|
(2)人藉所造之物可以瞭解
→所以人無可推諉。 #1:20|
●第十九節前有一「因為」沒有翻譯出。
●「永能」:永遠的能力。
●「神性」:指「屬神的素質」。指神的本性與屬他的一切特徵。
●「在人心裡」:應譯為「在人中間」,神已經把自己客觀地顯明
於人中間、在人的周圍,他手所造的世界萬物,
都在訴說他的榮耀。
2.人知道神卻不把神當神敬拜→思念變為虛妄、無知的心就昏暗了。#1:21|
→自稱為聰明反成為愚拙→將上帝不朽壞的榮耀換成偶像(必朽壞的
樣式)。#1:22-23|
●「虛妄」:原意是空虛,指虛幻的推理。
●「無知」:不能把所知道的事綜合在一起,不能理出一個頭緒。
●「昏暗了」:黑暗就開始沈入他們的心。
●「成了愚拙」:原文表示開始發生愚拙。
◎人知道上帝,卻故意不把上帝當上帝,他們的思想和推理就變成虛幻
(因為他們否定了造物者,萬物存在的來源跟根基,真理的根源,
所以一切的推理與思想就變得沒有意義)。
因而他們無法從所知道的事情中理出一個頭緒,人的心就籠罩在黑
暗中,人開始以為自己很聰明,其實卻開始越來越愚拙。甚至把一
定會毀滅的受造物拿來當永恆的上帝敬拜。
◎受造物的意義由造物者賦與,離棄造物者,就無法正確衡量自己與
其他事物的價值。
◎人的意義與價值:(1)人正常活著就榮耀神(上帝看人的被造是好
的)。
(2)闢世委任(上帝要人治理全地)。
(3)基督徒的福音使命(基督徒活出上帝的生命榮
耀神)。
(三)上帝震怒的顯明(#1:24-32|):道德上的敗壞
1.前言:上帝的審判─任憑 #1:24|
●「任憑他們」:「把他們交付給」。
●「情慾」:對禁止之事的渴想(與26節的情慾不同字)
2.人把上帝的真實變為虛謊,敬拜受造物→上帝就任憑他們在性方面敗
壞。 #1:25-27|
●「不敬奉那造物之主」:原意是「把造物的主和受造之物併排,他
們寧可選擇那受造之物」。
● 「可羞恥的事」:原意是畸型。
●「情慾」:肉體上的情慾。
◎因人在宗教上的淫亂,上帝就任憑這種淫亂延伸到人類社會中。
◎有關同性戀的經文可以參考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。
3.人故意不認識神,上帝就任憑人存邪僻的心,導致各樣的惡行。#1:28-31|
●「故意」:原文是指試驗錢幣的真假。
「故意不...」:是指他們試過了神,卻故意轉離他。
●「邪僻」:原文與「故意」的寫法很像。
#1:29|
●「不義」:wrong in broad sense 廣義的錯誤
●「邪惡」:active malignity 活動的惡意
●「貪婪」:greed, esp. of sexal exploits 特指性方面的貪婪
●「惡毒」: vicious badness, dirtiness 邪惡的、污穢的
●「嫉妒」:envy
●「凶殺」:murder 謀殺
●「爭競」:strife 爭鬥、衝突、傾軋
●「詭詐」:guile 狡計、騙術
●「毒恨」:inward & secret evil against everything
「惡意」,敵對所有事情的內在隱密之邪惡。
#1:30|
●「讒毀、背後說人」:whispering slander 耳語毀謗
●「怨恨上帝、侮慢人」:insolent hater 無禮、自大的憎恨者
●「狂傲、自誇」:arrogant bragger
●「捏造惡事」:inventor of evil 惡事的發明者
專門想出新的、更多的行惡方法。
●「違背父母」:disobedient to parents
#1:31|
●「無知」:stupid and not wanting to learn (of salvation)
愚昧而且不願意學習
●「背約」:faithless, putting aside the convenant
●「無親情」:without natural affection 沒有天然的感情
●「不憐憫人」:without mercy
◎神讓罪惡自結其果作為一種審判。
4.結論:人知道上帝對罪的審判是死,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
人去行。 #1:32|
●「喜歡」:從心底贊同。
二、猶太人被定罪(#2:1-3:8|)
(一)神判斷的原則(#2:1-16|)
1. 依據真理、實情(#2:1-5|)
(1)論斷人的(猶太人?)也無可推諉→在何事上論斷人,就在那事上
自己定自己的罪。→因為行為和別人一樣。
●「論斷」:原文有兩個字,第一字母是「κ」時,指著「審判」
的意思,不是「κ」開頭的字則指著一般的判斷,而
這裡的論斷以及聖經中禁止的論斷都是「κ」開頭。
(2)眾所周知上帝要按真理給予行惡的人「有罪」的判決,而論斷者自
己所行和其所論斷的一樣。
●「照真理審判」:也可以翻譯成「按著真實(實情)審判」或
「正確的、公正的審判」。
●照真理「審判」:原文是名詞,指的是「有罪的判決」,而非
「審判的行動」。
(3)保羅因而質問他們為何如此:
a.難道以為能逃脫審判?
b.或是藐視上帝的恩慈和寬容(上帝的恩慈和忍耐是為要領人悔改)
●「藐視」:在思想中看低。
(4)他們任著自己剛硬不悔改,以致面臨上帝的最後審判。
●第一節前有個「因此」和合本未譯,意思就是本於第一章對罪的講論,
所以引出第二章的結論。
●『論斷』:指的是「假冒偽善的論斷」而非「判斷」。
●『所行』:指習慣性的行為、常犯的錯,指批評別人的自己也常行他
所定罪的事。
●「悔改」:原文的意義是「改變心意並為罪難過」。
2. 根據行為(#2:6-11|)
(1)上帝審判的標準是「依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」。#2:6|
(2)不論是哪些種族,上帝都是把憤怒、惱恨報應行惡者;#2:7-10|
把永生報應行善者。
●「結黨」:除了「結黨」的意義,因此字原文是指「逐日計薪的
僱工」或「為薪資而工作」,因此也有「自私」、「
自私自利」的意思。
(3)因為上帝不偏待人 #2:11|
●「偏侍人」:原文有「以外貌待人」之意。
◎保羅在這裡是討論上帝根據人的行為施行審判的原則,若有人能一直
行善(過著完全無瑕的生活)他會獲得永生,但事實上沒有人能做到
,若是有人能,神一樣會賜他永生,因神審判是根據人的行為。#2:6-7|
3. 根據神給人的『是非心』(#2:12-16|)
(1)沒有律法犯了罪的,會滅亡,但原因不是因為不守律法。 #2:12|
● 「不按律法滅亡」:應譯為「也必滅亡,但不按摩西律法」,即
不是因為摩西律法而滅亡。
(2)明白律法的就要按律法受審判。#2:12|
(3)因為在上帝面前不是懂律法就可以成為義,而是行律法的才可以被
宣判為義。 #2:13|
●「稱義」:宣判為義的意思。
希臘文動詞以οω、εω、αω當字尾時,是表明關
係改變而不是實質改變。
例如說:「我愛你」,並不表示你變得可愛了。而「稱
義」的動詞也有此特性。
「稱義」是未來時態,顯然指的是末日審判時被「宣判
為義」或「宣告為義」。
(4)沒有律法的外邦人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時,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。
#2:14|
(5)外邦人的行為顯明了律法的命令是寫在他們心裡的,他們的良心也
證明這是對的。而且他們的思想以此為標準,衡量事情的是非。#2:15|
●「互相較量」:原文是「在彼此的交往中」。
●「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」:「他們的思想在彼此交往中對別人的行
為做出判斷」。
●刻在心中的律法和良心(是非心)是不同的,良心依照刻在心中的
律法提醒我們對錯。
(6)審判的日子要按保羅的福音所說的來執行。 #2:16|
(二)暴露猶太人的敗壞(#2:17-29|)
1.猶太人自稱瞭解律法、能分辨是非,比其他民族優秀。行為卻和別人
一樣,甚至更差勁。以致上帝的名在外邦人中因猶太人的惡行而受褻
瀆。 #2:17-24|
●「依靠」:原文有「安歇」、「停留」的意思,引申為「依仗」之
意。「依靠律法」,意思是猶太人因為擁有律法而滿懷
自信,感到安全。
●「指著神誇口」:猶太人以神為誇口,做為他們國家私人的光榮,
私人的權柄。
●「給瞎子領路的」:猶太人自認是給外邦人(非猶太人,這裡稱為
「瞎子」)領路的,因猶太人擁有真理(真神
的律法)。
●「蠢笨人」:「愚昧者」,用來稱為外邦人(非猶太人)的話。
●「小孩子」:指需要基本教導的人,可能包括一般外邦人,或改信
猶太教的人。
●知識和真理的「模範」:「體現」、「具體而清楚的表達」。亦即
知識與真理具體的在律法上表達出來。
●『偷竊廟中之物』:原文只是一個動詞,翻譯成「劫掠廟宇」比較
適當,「劫掠廟宇」是當時對猶太人常見的指
控。
●「如經上所記」:引的是七十士譯本的#賽 52:5|與#結 36:20-23|。
2.猶太人以受割禮而與上帝立約自豪,而保羅以受割禮的身份不能在審
判上幫助猶太人:受割禮而犯律法不如不受割禮而守律法。#2:25-27|
●『審判』:外邦人要親眼見證審判的執行。#2:27|
●「儀文」:「文字」、「記錄」。指猶太人擁有聖經和成文律法的
外表事實。而#2:29|的儀文指「記載割禮的律法文字」。
◎受割禮,等於是簽約要守律法(當然神也簽約要給永生),如果受
割禮卻不守律法,約還是沒有完成,自然也沒有永生的報答。
◎外邦人是不是有能力守全律法,並非是這裡討論的重點,保羅只是
提出一個假說,用來澄清上帝設立割禮的背後意義,就是要人行律
法。因此如果有人能守全律法,即使沒有受割禮,也一定被算為上
帝的子民,等同於受割禮又行律法的人。
3.結論:受割禮和作猶太人都在乎內在的心靈,而不在乎外在的儀文。
→心靈真受割禮的人所受的稱讚是由上帝那裡來的。#2:28-29|
●「外面」:明顯的、可見的、外在的。
●「稱讚」:「猶太人」一詞來自希伯來文「猶大」,而「猶大」的
原意就是「稱讚」。
●#申 10:16,30:6|、#耶 4:1-4|、#徒 7:51-56|都有提到心靈受割
禮的事。
◎外面作猶太人的(守割禮、配經文匣、納十一捐)不是真猶太人,
唯有內在作猶太人的(在生活見證上與神立約的關係上能相稱)才
是真猶太人。
(三)答辯猶太人會有的反感(#3:1-8|)
1.由於第二章的論點,可能令人想問:既然如此,猶太人和割禮為何被
設立?這樣的身份有何好處? #3:1|
●「有什麼長處」:有什麼『更多的』?
2.答案是:猶太人所得每一方面都比其他民族多。 #3:2|
●「好處」:猶太人所得的每一方面都比他人多。
3.好處舉例:上帝把他的信息(聖經)交給猶太人,即使是猶太人不信
,上帝仍然信實。 #3:3-4|
●「交託」:「託管」、「交管」。這裡的意思是上帝把聖經託管給
以色列民族,他們應該將之推薦給別人,而不是將之據
為己有。此字與「信」同字根。
●「廢掉」:使....變成虛空。
◎猶太人中有不信、不忠於神所託的,神仍是信實的。(#3:2-3|)
4.「義與不義」引發的問題:我的不義可以顯出上帝的義來,那上帝懲
罰我們豈不是不應該? #3:5|
回答:上帝當然不是不義,不然他怎能審判世界呢? #3:6|
●「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」:意思是「我是照著人的想法講的」。
5.追問的問題:如果我的虛謊能使上帝的真實更加明顯、更加榮耀,那
為什麼我被判為罪人呢?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「作惡成善」呢?#3:7-8|
回答:這些人被定罪是應當的。 #3:8|
●「好像罪人」:「以罪人的身份」。
◎依照保羅前面的說明,上帝的永能和神性與律法,人早就知道,既
知道而故意忽略上帝的律法,高抬自己的惡到善的地步,理應被定
罪(因為他們是故意違背上帝在他們心中的律法)。
◎問這問題的人不瞭解上帝是絕對的義,不需要惡來襯托顯明。他們
以為人世間甚至包括上帝都是相對的存在,沒有比較就不顯明。唯
聖經中的上帝是絕對的善、義、美。
◎說「沒有絕對」這句話時,這句話也不是絕對對的,故有絕對的存
在。
●有人認為保羅這段是答辯四種問題:#3:1-2|、#3:3-4|、#3:5-6|、
#3:9|。
三、全世界被定罪(#3:9-20|)
(一)人人都在罪惡下#3:9|
●「我們」比他們強:指前面所說的猶太人(「他們」就是指外邦人)
或指基督徒(讀者,「他們」就是指猶太人)。
●「證明」:法庭用語,意思是「事先指控」、「已經起訴」。
●『罪』:在保羅的思想中,罪是一種可以控制人的勢力,他提到
罪時,可以看到一種明顯的趨向,把罪擬人化(personification)
,他很少使用罪的複數型,而新約其他作者卻常使用罪的複數型。
◎我們這些知道罪的來龍去脈與上帝審判的人比其他人強嗎?當然不!
(二)聖經對普世敗壞的證明 #3:10-18|
●本段用了七個引句,全部出自七十士譯本。
●「明白」:認識神與真道
●「喉嚨是敞開的墳墓」:他們說的話像剛打開的墳墓一樣惡臭。
●「弄詭詐」:油嘴滑舌。
●「平安的路」:應該是「和睦之道」或「和平的路」。指罪人不懂
如何和平共存。
◎保羅引用舊約這些經文討論人言語的罪所帶來的結果。#3:13-15|
◎他們走到哪裡,哪裡就有毀滅與破壞的痕跡。#3:16-17|
(三)律法的作用 #3:19-20|
1.舊約聖經裡的話是向律法以下的猶太人說的,為要使人在神審判時
不能有什麼藉口。#3:19|
●「都服在神的審判之下」:直譯作「叫普世的人都成為對神負責」
。「對....負責」是法庭用語。
◎前面所引的聖經的話,既是出自聖經,當然就是對猶太人說的。
而猶太人認為外邦人不信神,是罪人,而聖經又說猶太人也是罪
人,那不就是等於「所有人都是罪人」。
2.沒有人能靠遵守律法得以被宣判為義。 #3:20|
●「所以」:應該譯為「因為」。
●「血氣」:「肉身」。
●「行律法」:直譯是「律法的行為」,指「律法吩咐的行為」。
3.律法的功能是「叫人知罪」。
貳、神在稱義上的公義(#3:21-5:21|)
一、因信稱義的本質(#3:21-26|)
(一)神的義在律法外顯明出來 #3:21-22|
1.前文提到人根本無法自救,靠自己是完全沒有希望的。
2.提供了另一條出路─上帝給的義→此義是與律法無關的。
→且此出路有律法和先知為證。 #3:21|
●「顯明出來」的原文和用來描寫基督「道成肉身」的字很接近,另外
如果參考#提後 1:9-10|可以知道由上帝而來的義是在基督身
上顯明出來。
◎律法之外:表示與人的努力換取無關,在前文以說明人無力靠自己自
救,因此上帝另開一條與「人力」無關之出路。
◎律法和先知為證:即表示有舊約聖經為證,前文承認律法是出於上帝
的,先知更是大家公認上帝的僕人。保羅引舊約來
證明自己的說法非空穴來風。
3.這個外加的義,就是上帝把義加給一切信耶穌的人,而沒有差別待遇。
#3:22|
●這裡的義是上帝要給人的義。
(二)因信稱義之理 #3:23-26|
1.前文提到沒有差別待遇,為什麼呢?
因為在上帝眼中,每一個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上帝的榮耀。#3:23|
●「世人」:每個人、所有的人。
●「虧缺」:「不足」、「有缺乏」。原文時態顯示這是「持續不斷的
不足」。
●「虧缺了上帝的榮耀」:指人沒有符合神的形象,無法充分反映出神
的榮耀(人應該要活出神的形象)。
2.如今因為上帝的恩典,且因為耶穌基督的替贖,無力行善的人就可以白
白被宣判為義。 #3:24|
(1)模式:白白的(free)。
(2)動機:恩惠(上帝的)。
(3)工具:耶穌的救贖。
●「救贖」:原指「付出贖金使奴隸或戰俘獲得自由」。
3.上帝把耶穌當成挽回祭,是要憑耶穌的血和人的信,顯明自己的公義。
#3:25|
●「設立」:原文可以解釋成「定意、計畫(Purpost、Intention)」或
「公開展示」,而保羅比較常用「定意」的意義。
●「挽回祭」:希臘文此詞是指能滿足上帝義怒的一種祭物。
原文也指著聖殿中的施恩座,大祭司一年一次要灑贖罪
祭的血在其上。
4.他先用寬容的心,容忍人先前所犯的罪,好在現在顯明他的公義,並且
使他即使宣判信耶穌的人是無罪的,也還是公義的。#3:26|
●「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」:原文是「使他自己為義」,並沒有「使人
知道」的意思,亦即如果沒有耶穌的替死,
就宣判基督徒為義,上帝就是不義的了。
●「也」稱信耶穌的人為義:應該翻譯為「即使」。
●「稱」義:在法庭上的宣判用語,「稱義」亦即宣判為無罪。
●「稱」信耶穌的人為義:是上帝「稱」,而非要其他人宣判。
●這裡的義是上帝自己的公義。
◎若耶穌沒有替死,上帝就稱人為義,就證明上帝不公義,因他以罪人
為義人。但因耶穌已替死,罪人的懲罰已有人代受,因此他宣判罪人
為義人是公平的。
◎這一段是羅馬書的核心。
二、稱義教理的結論(#3:27-31|)
(一)人既因無力行善稱義,這立功積德換救恩之法便告無效,不能成為人
向上帝或其他人誇口的根據。#3:27|
●用何「法」沒有的呢:原文是「律法」,不過意義應該是「原則」或
「體系」。
●「立功」:原文是「行為」。
(二)所以我們的結論就是人稱義是因著信,不是靠著遵行律法(積德行善換
救恩之法)。 #3:28|
(三)上帝既是所有人的上帝,就不管人的身份如何,他都要宣判信耶穌的人
為義。 #3:9-30|
(四)這樣我們是不是用信心使律法失去效力了?不是!乃是更堅定了律法的
效力。#3:31|
●因信稱義的原則維護了律法對公義的要求(請見#羅 6|),所建立的
基督徒子民也將活出律法要求的生活。
三、聖經裡因信稱義的證據(#4:1-25|)
(一)亞伯拉罕因信稱義之法(#4:1-12|)
●以色列人以#創 26:5|為根據,認為亞伯拉罕是唯一的完全人
,完全符合上帝的心意,是一個完全的義人。而保羅在此討論亞伯拉罕
的義,認定他也是因信稱義。
1.因信稱義,不因律法 #4:1-8|
(1)若因信稱義是上帝的救贖方法,那以色列人所尊敬的祖先亞伯拉罕
又如何了呢?難道他的稱義與行為無關? #4:1|
●#4:1|應翻譯為:「我們肉身的祖宗亞伯拉罕....」。
(2)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,就可以誇口,因為他靠自己達到上帝的
標準。 #4:2|
(3)然而根據舊約聖經的記載可知他也是因信稱義。 #4:3|
●經文引自#創 15:6|。
●「算為」:這字在#羅 4:1-25|出現十一次,意思是「算入其帳
內」,可做「斷定」或「歸為」。
(4)做工的人得工資是他應得的,不算是恩典。
→人達到上帝的標準,上帝本該稱他為義,沒有恩典可言。 #4:4|
(5)對於那些沒有做工,但是那信靠「稱人為義的上帝」的人,上帝要因
他的信(而非行為)稱他為義。 #4:5|
◎要注意的是前面三章已提到,人沒有辦法靠自己達到上帝的標準。
亦即沒有人能用「做工得工資」的方式得救。
(6)引聖經證明因信稱義是存在的,而且是有福的。 #4:6-8|
●經文引自#詩 32:1-2|。
●保羅認為人的義(稱義)= 罪被赦免
Righteousness=Forgiveness of Sins
●基督徒的義是「替代」(Substitution)和「被歸入」
(Imputed)的。耶穌替基督徒死、基督徒被歸入「義」。
2.因信稱義,不因割禮 #4:9-12|
(1)因信稱義的福是單給受割禮的人嗎?難道不也是給沒受割禮的人嗎?
因為我們所引證的聖經是說:「亞伯拉罕信上帝,就算為他的義」。
無「割禮」一字。 #4:9|
◎重複#3:29-30|的觀念和思考方式。
(2)再用亞伯拉罕的經驗來證實割禮與稱義無關。
①亞伯拉罕被稱義是在受割禮前。→因此他的稱義就與後來的割禮
無關。 #4:10|
●#創 15:1-33|亞伯拉罕被稱為義,到了#創17:10|才受割禮。
這段期間約有二十九年的時間。
②割禮只是一個記號,做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印證。#4:11|
(3)結論:亞伯拉罕是所有信而被稱義之人的父親,不論是不是受過割禮
。 #4:12|
●根據#約 8:56-58|,可知亞伯拉罕也仰望耶穌。
◎當日的割禮成為人自誇的藉口,今日的洗禮、方言、浸禮....會不
會在我們心目中成為另一種割禮,使我們失去信而被稱義的機會?
(二)承受世界的應許,藉信達成(#4:13-17|)
1.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要承受世界不是透過律法,而是透過因信
而得的義。 #4:13|
●亞伯拉罕在摩西律法之前,因此這應許與律法無關(請參閱#創 18:18|
)。
●「因」:透過,奠基於,以...為基礎,Through。
●「承受世界」:「作世界的繼承者」、「獲得從而擁有世界」。
◎舊約中上帝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並沒有直接提到要他作「世界的繼承
者」,這應該是保羅由#創 12:3,18:18,22:18|的記載總結起來的。
或者是保羅使用了當時猶太傳統中(如傳道經 44:21)將上帝給亞伯
拉罕的應許,理解為亞伯拉罕要承受全世界為產業。
2.若是屬於律法以下的人才是後裔,那人的信就成為虛空,上帝的應許也
就無效了。→所以不可能是屬於律法以下的人(血統上的猶太人)才是
後裔(所應許的世界繼承者)。 #4:14|
◎因為之前亞伯拉罕是因信得應許的,且#4:4|提到做工的人得工資是
應當的,守全律法的人,不需要應許,上帝本該給他義人的代價。若
上帝的應許要靠人的努力來換取,那上帝的應許就是騙人的。自然,
引發應許的信心也是虛空的,因為還是要自己努力去換取工資。
3.律法是惹動天譴(神罰)的,哪裡沒有律法,哪裡就沒有違反律法的事
。 #4:15|
●「過犯」:「違背律法」。亦即「正面的違反神的成文規定」。比
「矢不中的」來得嚴重。
4.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,因為是本乎信,因此就屬乎上帝的恩典。
為了讓應許一定會歸於一切後裔。
後裔→不但是屬律法的以色列人,也包括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心的人。
#4:16|
●「定然」:「成為穩固」。
◎因為沒有人能靠行律法滿足上帝的要求,所以如果應許必須透過行
律法實現,那就完全不可能實現了。而上帝是大能的神,因此人得
為後嗣若是本於上帝的恩典,就一定可以實現。
5.亞伯拉罕是我們(前兩者)的父→正如聖經所言:「我立了你作多國的
父。」
6.這應許是在他所相信的上帝眼前(上帝清楚明說的,一定會成就的)。
這上帝是把生命給死人,使無變有(從「虛無」中呼叫「存在」)。#4:17|
●多「國」之父:這個「國」的希臘文,保羅常常用來指「外邦人」。
「多國之父」意義就是指亞伯拉罕是外邦基督徒的信
心之父。
(三)亞伯拉罕信心路線的榜樣(#4:18-25|)
1.亞伯拉罕在無可指望的時候,仍然因著信有盼望,因此得以作多國之父
;正如聖經所記的。 #4:18|
●「無可指望」:「超出盼望」、「違抗著盼望」。意即「與人一切的
期望相違背」。
2.亞伯拉罕信靠上帝的事實:
(1)背景:亞伯拉罕近百歲、撒拉的生育機能也喪失了。#4:19|
●「生育已經斷絕」:直譯是「子宮已經死亡」。
(2)行動:不因現況削弱或失去信心、也沒有懷疑上帝的應許(給他後
裔)。反而堅固信心,使榮耀歸給上帝(上帝因此得榮耀)。
#4:20|
而且他堅定的相信上帝所應許的他一定能作成。 #4:21|
●「並且仰望神的應許」:原文並沒有「仰望」,而是「對神的應
許」。
◎亞伯拉罕單單因為上帝的應許,即使因為環境惡劣,仍堅信不移,
正是把上帝當上帝的表現,與亞當夏娃在優渥的環境中仍選擇離棄
上帝,正是一強烈的對比,更讓上帝得榮耀。
3.這信就算為亞伯拉罕的義。 #4:22|
4.「算他為義」這句話也是為我們寫的(我們的信也要被算為義)。#4:23|
5.基督徒的畫像:信使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上帝。 #4:24|
6.耶穌受死和復活是為了解決我們的過犯,並叫我們稱義。#4:25|
●「為了」:可以解釋成 「on account of 」或「in order to」。
四、稱義的永恆性(#5:1-11|)
(一)稱義的結果激發了盼望 #5:1-2|
1.我們既因信稱義,就已經透過耶穌與上帝有和睦的關係。 #5:1|
●本句首有一「ouv(希臘文)」,保羅通常用來表示某論證告一段落
,繼續往下討論的意思。意思就是因信稱義的論證已經結束,現在
討論稱義後帶來的結果。
●稱義與與上帝有和睦的關係,到底是假設語氣還是直說語氣呢?
假設是「期盼」的意思,直說是「已經」的意思,兩種用法出現
於不同的版本中,不過依據上下文以「直說語氣」比較可能。
●與神「相和」:「平安」。表示因信稱義的人與上帝之間的「健全
狀態」。
●「與神和相和」:不僅是主觀的感覺,更是一種客觀的地位。
2.我們藉著耶穌,因信得以進入現在所處的恩典中,狂喜地盼望上帝的榮
耀。 #5:2|
●「歡歡喜喜」:應該翻譯為「狂喜」、「誇耀」。
●「盼望」:此字指「人滿有把握的期待尚未看見的事」。
(二)患難不能銷毀這盼望 #5:3-5|
1.不但如此,我們在苦難中仍是如此狂喜。 #5:3|
2.苦難中狂喜的原因:
(1)知道苦難培養產生堅毅。 #5:3|
●「忍耐」:或譯作「堅毅」、「堅忍」。
(2)堅毅帶來成熟的性格。 #5:4|
●「老練」:原文作「人格」、「特質」,指一種試驗後核准通過的
品質。許多的堅忍培養出一種經得起考驗的人格。
(3)成熟的性格帶來盼望。 #5:4|
◎因為長久的忍耐與經歷,成為我們盼望的根源與基礎。
(4)盼望不至於羞恥(這盼望不會叫我們失望)。
→因為賜給我們的聖靈將上帝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。 #5:5|
●「羞恥」:「使人蒙羞」。
●「澆灌」:傾倒出來。現在完成式被動語態,「已經被傾倒出來了」。
●此段有舊約背景,可參考:#詩 22:5|、#詩 25:3,20|、#詩 119:116|
、#賽 28:16|。
◎ 盼望不至羞恥:信徒的盼望與一般人的樂觀不同,是對未來
的歸向有清楚的確據,是建立在神的愛上面。
◎因為聖靈已經將上帝的愛澆灌在我們心中,因此我們有充分的確
據說我們的盼望不會帶來失望。
(三)神在基督裡的愛證實了這盼望 #5:6-11|
1.神大愛的客觀事實 ─ 基督替我們死 #5:6-10|
(1)在我們無助的時候,基督按著上帝特定的日子替罪人死。#5:6|
●「軟弱」:helpless。
●「為」罪人死:「替代」或「取代」的意思。
●「罪人」:ungodly。與#1:18|中的「不虔」是同一字。
●「所定的日期」:指「神救贖計劃裏所定的時間」或就是指「適當的
時機」、「那個時候」。
◎這裡的罪人不是指別人,乃是指我們這些蒙救贖的人。以前我們是無
助的、無神的,而耶穌竟然替我們死。
(2)在人間為公義的人死是少有的,為好人死可能有些人會作,只有基督
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就替我們死了,上帝的愛就在這件事上向我們顯
明了。 #5:7-8|
●「義人」:公義者(耿直而無同情心)。
●「仁人」:「好人」,當時可能特指城市或個人的「恩人」。
◎為受人尊敬的義人、仁人死,在人世間都少有,而上帝居然在我們是
罪人、是仇敵、是他的對頭、故意不以他為上帝、挑戰他的存在的時
候,為我們而死。上帝的大愛就在這裡表露無遺。
◎我們在許許多多的理論上辯論得激烈無比,似乎基督教就是由這些理
論組成,除此之外無別物。但其實我們不能忽略真正讓許多人跨越尚
未完全解決的問題,降服於上帝的帶領之下的真正理由是上帝用他的
死所顯露的大愛。一個讓所有質疑都失去意義的驚天動地之舉:造物
者為他的仇敵、為背叛他的受造物死。
(3) 更進一步的是:我們已經靠他的血被算為義, 他更要拯救我們脫離上
帝的憤怒。 #5:9|
(4) 而且,當我們為仇敵時,尚且透過耶穌的死與上帝和好,我們就更會
因為耶穌的生被拯救了。 #5:10|
●這又是一段文法上的修詞結果:意思是「我們透過耶穌的生和死,
與上帝和好並被拯救」。
●「和好」的原文本來意味著有一方改變,但在此並非如此,上帝不
改變,人無能改變,唯獨透過耶穌的替死,人與神的關係改變。
2. 和好的主觀經驗 :不但如此,我們既藉著他與神和好,也就藉著他
在上帝裡狂喜、誇耀。 #5:11|
●以神為「樂」:「誇耀」、「狂喜」,跟#5:3|的「歡歡喜喜」同字。
五、公義的基礎在於基督首位(#5:12-21|)
◎解釋耶穌如何帶領我們進入前文所述的境地。
(一)人類之首的兩個代表之一─亞當 #5:12-14|
1.因此,正如罪是從一人進入世界,死又由罪來,於是死散佈到所有人,
因為眾人都犯了罪。 #5:12|
●眾人都「犯了」罪:「犯了」是簡單過去式,表示過去的某一點犯了
罪。
●「因為」:古希臘文的通常意義是「按這條件」,但在新約中這個詞
的意思是「因為」。
Carnfield認為「因為眾人都犯了罪」和羅馬書三章23節
「世人都犯了罪」一樣。
2.沒有律法以前,罪已經存在於世上;但沒有律法,罪也不算罪。#5:13|
●「算」:原文是「寫在帳冊上」的意思。
●罪也不算罪:人就不在律法的標準下被懲罰。
◎亞當公然違背上帝的命令,但在律法未頒佈前,人類沒有領受類似亞當
所受的命令。因此以律法的標準來看,那時的人不算直接觸犯上帝的命
令。但當時人的所行所為的確是違背上帝的標準。
3.然而由亞當到摩西(律法頒佈者),死亡就做了王,連那些不與亞當犯
一樣罪過的人(直接違背上帝的命令),也在死亡的權下。
◎死亡做王,顯明人仍是處於離開生命的狀況,在神眼中是犯了罪。
4.亞當乃是基督的預像(亞當預表基督)。 #5:14|
●「預像」:a type,可譯為「榜樣」、「像」....,「預表」之意。
◎亞當和耶穌都是一個族類的頭,他們所做的後果都影響到其族類,在這
方面亞當是基督的預表。
(二)亞當首位與基督首位的差別 #5:15-17|
1.前面提到亞當是基督的預像,但其實上帝的恩賜(耶穌)和過犯(亞當)
是不同的。
●「只是」過犯不如恩賜:原文是強烈反語詞,表達「恩賜不是過犯所能
比的」。
2.過犯權勢很大:因為一個人的過犯許多人都要死。
3.但上帝的恩典和因耶穌的恩典而有的恩賜(禮物), 比過犯的權勢更大
,而且要充充滿滿的臨到許多人。#5:15|
4.恩賜比過犯強:
(1)審判是因一個過犯就定罪。
(2)恩賜是從有許許多多過犯的情況下稱義。#5:16|
●「定罪」:原文指的是「判決」以及「判決的執行」(也就是死亡)。
5.恩賜比過犯強的結果:
(1)因為一個人的過犯,死亡就因這個人稱王。
(2)而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者將在生命中 ( 自己的生命)因為(透
過)耶穌做王。 #5:17|
●在此保羅把亞當和耶穌做三方面的對照比較:
┌──┬──┐
│亞當│耶穌│
├──┼──┤
│過犯│恩賜│
├──┼──┤
│定罪│ 義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┤
│死亡│生命│
└──┴──┘
(三)亞當為首與基督為首的相似處 #5:18-21|
1. 就像透過一人的犯罪導致眾人都被定罪的結果;透過一人的義行,導致
眾人獲稱義得生命。#5:18|
●「生命」:是所有格,表示結果。這種被稱義的結果就是有生命,擁
有永遠的生命。
2.又如同透過一個人的不順服,許多人成為罪人;透過一個人的順服,眾
人都成為義人。#5:19|
●「成為」:古動詞,原意是「安定下來」、「產生」、「構成」。
另一含意是「聚集....起來,成為某團體中的成員」。
◎到底人怎樣因著亞當成為罪人呢?有以下的說法:
realistic:現實論
metaphoric:隱喻論
solidarity:一體論
corporate:社團論
federal:邦聯論
brotherhood:兄弟關係論
imputation:歸罪論
根據上下文來看,可能是imputation(算為)比較正確,但因為經文
本身的證據不強,我們也無法認定哪一個一定正確。
而realistic、solidarity、brotherhood三個論調認為罪惡(或犯罪
趨勢)是藉著遺傳而來的。
imputation是羅馬書二、三、四、五章的中心思想,所以保羅此處的
立論可能也是基於此思想。
至於「罪」,原意是「矢不中的」,但也是一種「relationship」,
神與人的關係。罪也表示神與人之間的關係破壞(因為受造物沒有達
到造物者的標準)。
3.至於「律法」是引進來(外加)的,結果過犯就增多了(或譯作:為的
是讓過犯顯多)。#5:20|
●「叫」、「結果」:此字的希臘文有兩種可能的翻譯。一是表示「上帝
的最終心意」、「一是表是結果」。後者據了解為
通用期希臘文中的慣常用法。
◎關於律法,在第七章有更深入的討論。
4.但是過犯越增多,上帝的恩典更顯得格外豐盛了。#5:20|
5.正如罪藉著「死亡」來管轄;恩典藉著公義來統治,透過耶穌基督引至
永生的地步。 #5:21|
●古代教父對#5:12-21|的整理:
Adam by sin → for self → eternal death
↘ ↗ ↘ ↗
meuted for other
↗ ↘ ↘
Christ by obedience ↗ eternal life
●本章 #5:12| 的思路是接到 #5:18-19|,而中間插入 #5:13-14| 和#5:15-17|兩段
小分歧。
參、神在成聖上的公義(#6:1-8:39|)
一、基督徒與罪的關係(#6:1-23|)
(一)基督徒對罪律是死的(#6:1-14|)
1.聽到前面#5:20|的結論,我們該有何反應?是不是繼續留在罪中讓
上帝的恩典顯多?#6:1|
◎正如許多人因為誤解「因信稱義」的教義而有的錯謬結論。
2.答案是絕對不行: #6:2-5|
(1)基督徒的身份是對罪死了的人,怎能繼續在罪中活呢? #6:2|
●「死了」:原文是簡單過去式,代表基督徒在過去的某一點死了。
用的是「法律意義上」的「死了」。
(2)難道讀者不知道基督徒受洗歸入基督是已經受洗歸入基督的死了?#6:3|
●「受洗歸入基督」:也可以譯為「我們在基督裡受洗」,不過似乎
以「受洗歸入基督」比較貼切。
(3)因此我們已經與基督一同埋葬(透過受洗歸入他的死); 為的是叫我
們有新生的樣式,正如基督藉著天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。#6:4|
(4)因為基督徒若在基督死的形象上與基督合一,我們也會在他復活的形
象上與他合一。 #6:5|
◎保羅藉著洗禮的儀式來闡述基督徒歸入基督的實況。要藉此經文高抬
洗禮地位者當看看羅馬書第四章的經文。
◎基督徒的「死」(與基督同死,Union with Christ)有四種:
Judicial(法律上的):基督死的那一天,我們已經跟他同死了。once
Baptismal(受洗的):受洗的那一天,我們已經死了。 once
moral(道德上的):每天對上帝的認罪時。 always
Eschatological(末世的):我們肉體死亡、老我不在那日。 once
◎當時代信徒接受信仰之後,立刻就受洗。所以受洗和得救在當時
是一體的兩面。因此保羅用受洗的經歷來闡述救恩的實際。但是
今日許多信徒得救後因為種種的理由無法立刻受洗,所以我們還
是把此處所說的,當成是受洗表達的得救內涵比較好。
3. 與基督同死: 因為知道我們的「舊我」已經跟耶穌基督同釘十字架, 因
此我們被罪控制的身體已經不再發生作用了, 我們也不再
是罪的奴僕。因為死人是已經脫離罪惡權勢了。#6:6-7|
●「舊人」:指未信靠耶穌之前的整個人。
●「罪身」:罪所控制的身體。
●「使滅絕」: 原文的意思是「使它不發生作用」、「使它不活動」。
●「脫離」了罪:原文是「稱義」,亦即是「由罪中稱義」。
◎「罪」不再能左右基督徒的自由意志,因此基督徒在地位上不再是罪
的奴僕。
4.與基督同活: #6:8-9|
(1)現在我們既與基督同死,就可以相信必與基督同活。#6:8|
(2)我們知道基督已經從死裡復活,就不再死,死再也不能控制他。#6:9|
5.基督的死是向罪死,只有一次,他的活是向神活。 #6:10|
●「他死」、「他活」:原文直譯是─「他死的那個死」、「他活的那個
活」。
●「一次」:原文的意思是「一次而且只有一次」。
◎基督向罪死,指的應該是基督死在十字架上的時候,決定性的結束了他
與罪的整個關係。
6. 同樣的, 基督徒也當在基督裡向罪看自己是死的,向上帝看自己是活的
。 #6:11|
●「看」:「算」、「考慮」。
◎#6:11|是羅馬書第一次出現命令句、而後接著許多命令句。亦即前
面的章節都在描述現況或上帝已經為我們成就的事,而不是要靠自己
得到的事物。而本節起保羅本於前面章節的基礎來論基督徒與生活。
7.對罪與對神的態度: #6:12-14|
(1)因為#6:1-11|的原因,所以不要容讓罪惡在我們的肉身上做王,使我
們順從肉身的私欲。 #6:12|
●「必死的」:原文是「命定必死的」,指人會犯罪、必朽的肉身。
(2)也不要將身體的任何一部份獻給罪做不義的器具。 #6:13|
●「獻」:「把使用權交給」。
●「器具」:工作上或戰爭時所用的工具。
(3)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,把自己獻給神,把肢體獻給神做義的器具。
#6:13|
(4)因為罪必不能管轄你們,因為基督徒不在律法以下,乃在恩典以下
。#6:14|
●「罪必不能....」:之前有一個「因為」和合本未譯出。
●此句是直述句而非祈使句,表示事實而非要去努力達到的境界。
●在....之下:在....的權勢之下。
◎為何保羅可以要求讀者決定把身體獻給上帝或罪? 答案就在第十四
節,耶穌的替死已經將基督徒從「罪的奴隸」的地位中解救出來了。
因此基督徒可以選擇把自己獻給誰。
◎此段的內容主要是提到:因為身份不合的原因,基督徒不能繼續停留
在罪中。正如變成王子的乞丐不應該留戀乞
丐的動作;又如被贖身的妓女,又沒欠妓院
老闆錢,就不需要再留戀於賣淫的生活。
◎這段內容中,保羅從不用「不能得救」來恐嚇讀者,我們可以瞭解若
得救後又犯罪就失去得救的地位,那這該是保羅最好的理由來要讀者
不要犯罪,不過我們可以看見,保羅完全沒有這種思想。
◎參考#加 5:4|:「由恩典中墜落」。
(二)基督徒對罪習是死的(#6:15-23|)
1.那我們既然不在律法以下而在恩典以下,是不是可以偶爾犯罪一下呢?
當然不行。 #6:15|
●此處的「犯罪」指偶爾的犯罪舉動,和第一節的「仍在罪中活著」不
一樣。
2.罪和義兩國度中,我們獻上自己遵從哪一邊,就是那一邊的奴僕。
不是作罪的奴僕(結果是死),就是做順服(順服上帝的順服)的奴僕
(結果是義)。 #6:16|
●「奴僕」:原意是「奴隸」(當日的制度產物),沒有任何自主權,
完全臣屬於主人。
3.可以感謝神的是:讀者從前雖然是罪的奴僕,現在卻從心中順服所傳給
你們的教訓;並且從罪的權勢中被釋放出來,成了義的奴僕。#6:17-18|
●「道理的模範」:就是指「福音」。
4.保羅因讀者肉體上的軟弱,用人容易瞭解的話語勸大家:
(1)從前怎樣把身體獻給不潔和不法作奴僕,結果是更不法。
(2)現在也要照樣把身體獻給義作奴僕,結果就是成聖。 #6:19|
●「我因你們....對你們說」:表示保羅並不認為奴僕的比喻可以完全
應對「義」與「基督徒」的關係,只是
為了方便瞭解,不得不採用。
5.當人做罪的奴僕時,就不被義所約束。而當日你們的行為讓今日的你們
看為羞恥,那樣的行為會有何結果呢?─那些事的結局就是「死」。
#6:20-21|
6.而如今讀者已由罪的權勢中被釋放出來了,做了上帝的奴僕。
因此得到了好處,結果就是成聖以及永生。 #6:22|
7.罪的工價乃是死,但上帝在基督耶穌裡的免費的禮物就是永生。#6:23|
●「工價」:原文指軍人所得的報酬。
(1)死是罪的工價。
(2)永生不是工價,乃是上帝的恩賜。
◎你們以前是罪的奴隸,而且忠心不二。如今你們的身份成了義的奴僕,
怎能腳踏兩隻船?你看奴隸豈有這樣的嗎?
◎你們再想一想,以前你們當罪的奴僕時的所作所為。豈不讓今天的你們
覺得羞恥?而且你們也知道這些行為導致死亡。而今日你們成為義的奴
僕,有永生的禮物,怎麼會想到要去犯罪呢?
◎照前面我們對「信」的定義:把上帝當上帝對待,則基督徒本不應該在
決定去犯罪才是。
◎第六章是要解決人思想上仍「決定要犯罪」的問題。
二、信徒對律法的關係(#7:1-25|)
◎保羅在第六章中提出一些革命性的看法:因為我們不再律法以下,乃在恩典之
下,罪就必不能作我們的主。那麼在律法以下就是受罪的轄制了,而在恩典之
下不僅是從罪中得釋放,也是脫離了律法的統治了。因此在討論完「在恩典中
不應繼續犯罪」的主題後,保羅回過頭來解決基督徒與上帝所訂立的「摩西律
法」之間的問題。
(一)有對律法死而對神活的地位 #7:1-6|
1.以下保羅對精通舊約律法的人發言:
(1)律法只有在那人還活著時候對那人有管轄權。 #7:1|
●「管」:「管轄」、「統治」、「支配」。
(2)舉婚姻為例,說明「死亡」使人脫離法律的管轄。#7:2-3|
●「女人」:原文是「已婚婦女」。
●「脫離了」:原意是「使無效」。
2.基督徒透過耶穌的身體在律法上死了(地位上死了),叫基督徒脫離
了律法,可以自由歸屬於耶穌(死裡復活者),可以為上帝結果子。
#7:4|
●「死了」:原文的意思是「送到死地」或「消滅」。
◎耶穌以死亡為我們償還了罪的代價─「死亡」,因此我們不再欠律
法的債,可以得自由,當然更可以自由選擇歸屬於耶穌。
3. 以前當我們在屬肉體的情況下時, 被律法喚起的惡慾在我們的肢體中
工作,為死亡結出果子。#7:5|
●肉體不是生下來就有罪,而是被罪所轄制。
●「肉體」一詞保羅有許多種用法, 在此是指「基督徒重生前的情況
」。
●保羅的「肉體」:(1)普通的身體(#2:28|)
(2)指人肉身的後裔或關係(#1:3|)
(3)人類(#3:20|)
(4)人的本性:A.人本性的軟弱(#6:19|)
B.基督的人性(#8:3|)
C.基督徒裡面的舊性情(#7:18|)
D.未重生的人性(#7:5|)
(5)未重生的舊生活模式(#8:4-5|)
(6)情慾(#加 5:24|)
●一般說來,肉體是指我們「在亞當裡」的人性,已經被罪腐化。
●「惡慾」:直譯為「罪的願望」,亦即罪惡的慾望。
●「發動」:原文動詞的形式表示進行中的動作。
4.我們如今在捆綁我們的律法上死了,就脫離了律法。叫我們服事上帝是
照著心靈的新樣而不是照著字句的舊樣。#7:6|
●「心靈」:或可翻譯為聖靈。
●「儀文的舊樣」:直譯為「字句的舊樣式」,指舊約的明文規條。
(二)律法不能救人脫罪 #7:7-25|
1.律法與罪之間 #7:7-13|
(1)這樣我們有何結論呢?難道律法是罪惡嗎?當然不是!
(2)相反的如果不是透過律法,我就不知道什麼是罪。 #7:7|
(3)但是罪藉著機會透過誡命叫各樣的惡在我裡面發動。
●「我」:用來泛指一切,沒有什麼特定的個人或團體。目的是要
生動的描述人在有律法之下和沒有律法之下的狀況。不
過保羅在此用「我」除了行文流暢的意味外,亦有一種
感同身受的意味。
●「機會」:原文是「出發點」的意思。亦即人由此出發去犯罪,
知道貪心違反律法的反而是貪心的出發點。
●「發動」:原文是「做出來」、「完成」。
(4)沒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 #7:8|
●「死的」:不活動或不存在的意思,此處應解做不活動。
(5)沒有律法前,我是活的。但神聖的誡命來到,罪活了,我就死了。#7:9|
●「我是活的」:因為此處的「我」有許多不同的可能解釋,因此
此句的解釋亦有幾種:
a.人類早期還沒有犯罪的狀況(亞當和夏娃)。
b.人的良知還沒有被喚醒,道德責任尚未臨到之前(小時候)。
c.保羅未悔改信主前,尚未真正的瞭解律法,因此是沒有律法的。
d.泛指一般人的普遍經歷。
◎不論解釋為何,罪這樣深刻的影響力都是我們熟悉且深深體會的。
的確是「知道什麼不可以作」成為我們「去做什麼」的強烈引誘。
◎「罪就活了」:罪的勢力反而因為上帝的律法得了動力,得了基礎
(出發點)來大顯身手。
(6)上帝神聖的律法,本來結果是要給人生命的,結果證明反而為我帶來
死亡的結果。 #7:10|
●「律法本是叫人活」:引自#利 18:5|,另#羅 10:5|亦
有說明。
(7)因為罪趁著機會透過律法來引誘我,並且透過律法殺了我。 #7:11|
●「引誘」:原文的意思是「使我完全迷失了行路的方向」。
◎這裡解釋為何有第十節中的結果。
◎就像銀行中的保險櫃成為搶匪的目標一樣,上帝的標準一公開,
就成為人性中犯罪趨勢所努力想要攻擊的目標。(沒有保險櫃,
搶匪還不知道要攻擊何處,有了保險櫃,搶匪就都針對之而進攻
,上帝的律法也成為墮落的人性攻擊的焦點)
◎雖然主要不是指著亞當的犯罪,不過保羅應該也暗指著亞當的犯
罪事件。
(8)律法是聖潔的,誡命是聖潔、公義、良善的。 #7:12|
●本節開頭的「這樣看來」,表明保羅要綜合回答第七節的問題:
「律法是罪嗎?」
●「律法」:指所有律法。
「誡命」:律法中的各項規條(根據傳統算法,共613條)。
◎律法本身是出於神,表明了上帝給人的規範,因此本身是聖潔、
公義、良善的。
(9)這樣讀者可能會有疑問:難道是良善的律法叫我們死亡?
答案當然不是,而是「罪」。「罪」藉著良善的誡命叫我們死,就顯
出罪真的是罪,真的是惡極了。 #7:13|
●罪之所以為罪,正在他破壞上帝律法功用上顯明。
◎整個主因是歸咎於「罪」而非律法和誡命,而罪藉著美好的東西叫
人墮落,更是顯示其極端的醜惡。
◎羅馬書中的「罪」與一般傳統的用法不同,保羅將罪擬人化了,其
所描寫的「罪」,或者可以說成是「罪惡的權勢」或「使人犯罪的
力量」比較容易瞭解。
2.律法無力勝過罪惡的權勢 (#7:14-25|):
●此段的「我」應是描寫保羅信耶穌以後的狀況。因為動詞時態由過去式
轉成現在式。當然,也有人的意見是保羅乃是描繪他「初信」的主觀經
驗。另有人認為這個現在式的動詞重點不在時間,而在表達「真理」(
律法是屬靈、自己屬肉體),所以「我」是承接之前的「我」,代表信
主前的保羅。
●此段的我原文是「εγω」,希臘作品中都是用來表示「屬基督的
『我』」,所以應該是用來描寫信耶穌以後的一般狀況。
(1)我們原知道律法是屬乎靈的,但我不是屬乎靈的,而是屬肉體的,而
且是賣給罪了。 #7:14|
●「屬乎靈」:spiritual,由靈所促成,由靈所賜。
●「屬乎肉體」:此處的肉體指著人的本性。希臘文原意是「用肉體
造成的」。
●「賣給罪」:在罪的權勢之下。
(2)你看:我做我所不願意做的事,我願意做的我卻做不出來。#7:15-16|
●不「明白」:原文是「知道」,意義應該是「承認」、「認可」。
亦即整段是「我所做的,自己不認可」。
(3)如果我有(2)的狀況,我就是同意律法,認定律法是良善的。#7:16|
●「應承」:直譯是「我與律法一同說」。
(4)既然情況如前面所說的那樣,那些惡就不是我自己做的,而是住在我
裡面的罪做的。#7:17|
◎「住在我裡面的罪」:莫不是「罪性」,「犯罪的趨勢」。
◎保羅在此把自己的本體和「罪性」分開討論。
(5)我知道我的本性中沒有良善,因為立志行善由得我,行出來由不得我
。 #7:18|
●「沒有良善」:不是完全沒有良善,直譯是「不是絕對的良善」。
●此處「在我裡頭的『我』」是指著「肉體」,就是那個未重生的人
性。
●「立志行善由得我....」:for the wishing is present in me,
but the doing of the good is not.
立志行善由得「我」:指較高層次的我。
行出來由不得「我」:是指較低層次或整個「我」。
(6)因為在我身上可以看見的現象是:我所願意行的善,我不做。
我所不願意的惡,我去做。 #7:19|
●「故此」:原文是「因為」,#7:19|用來解釋#7:18|後半。
●這裡的我都是指「真我」,就是那個較高層次的「我」。
(7)由我的遭遇可以歸納出一個定律:我願意為善的時候,便有「惡」與
我同在。#7:20-21|
●「律」:原則,定理,principle。
a.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,就不是「我」做的,是我裡面的「罪」做的
#7:20|
b.按著我裡面的人,我是喜歡神的律,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一個犯
罪的律與我心中的律交戰,把我擄去,叫我去犯罪。 #7:22-23|
●「裡面的人」:指真我,那個高層次的我。
●「我心中的律」:可解做「我心所承認的律」,若是如此,這個
律就是指著「神的律」。
●「另一個律」:有別於神的律的另一種權威,或另一種控制力,
就是罪來控制我們的那種力量。
●「心中」:保羅在此的用字「心」的原文是指可以思考的心智,
就是指著#7:22|中的「裡面的人」,也就是「真我」。
(8)我主觀的悲嘆:我真是苦啊!誰能救我脫離死的身體呢?#7:24|
●「我真是苦啊」:wrethed man that I am. 此句是從絕望深淵
中所發出痛心疾首的呼喊。
●「取死的身體」:應譯為「死的身體」,指死的住處乃是我的身
體。
(9)結論與前言: #7:25|
a.回應#7:24|:靠耶穌基督可以被拯救(第八章主題)
b.結論: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,肉體順服罪的律。
◎保羅描述自己的主觀經驗,由於文字獨特,也沒有類同的經文可以對
照瞭解,所以這段的解釋特別困難,但是良心和罪惡的掙扎乃是我們
天天面對的,應該不難體會保羅的心態,只怕我們根本不在乎犯錯了
。
三、信徒的勝利由聖靈達成(#8:1-39|)
◎第二節是整段的鑰節,說明聖靈的律,帶我們脫離罪和死的律。
(一)聖靈救人脫離肉體的權勢 #8:1-11|
1.如今在基督耶穌裡的人在地位上無罪了: #8:1-4|
◎前一段提到基督徒心中有兩個律在掙扎,而且常常是惡律戰勝,因此
可能會有基督徒有過度的罪惡感,因此保羅在此保證在基督裡的不再
定罪,並重述基督完成的救贖。
(1)在耶穌基督裡的,就不定罪了。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裡釋放了
我,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。 #8:1-2|
●「賜生命聖靈的律」:生命的聖靈所運行的權威或原則。
●「律」:有許多解釋,不過大概可歸納成聖靈在基督徒裡面所發出
的權威和感動(催逼)。
(2)律法因肉體而軟弱,使人稱義的事情對律法來說就是不可能的任務。
●「律法....有所不能行的」:直譯如「律法所無能為力者」、「對
律法來說是不可能的事」。
●「軟弱」:原文語態指繼續存在的狀態。
●「因肉體軟弱」:原文是「因肉體而軟弱」而非「因肉體的軟弱」。
(3)為了「罪」的緣故。上帝差遣自己的兒子,成了人的形狀,在肉體上
定了罪案。 #8:3|
●「罪身」:帶有罪的記號之肉身,就是指人身。指耶穌取了人身的
樣子。
●「罪身的形狀」:這裡是表明耶穌基督完全認同人類肉身,但並非
完全一樣(沒有原罪)。所以保羅才用了「形狀
」一字,而非直接用「成為罪身」。
●「作了贖罪祭」:直譯為「也為了罪」,不過七十士譯本中,此字
常用以指贖罪祭,因此常有人將此節解為「贖罪
祭」。不過原文直接的解釋應該是:上帝為了罪
的緣故差遣他的兒子成了人的形狀。
●「定了罪案」:在耶穌的肉體上定了人的罪案。本段保羅小心的使
用文字,表明所定的罪與耶穌的「肉體」無關。
「定了罪案」,意思就是「對罪作了判決」。
◎神對被稱義之人的罪的判決是在耶穌的肉身上執行,因此被稱義之
人所應付的代價已經被滿足了。
(4)律法的要求因此成就在我們這些不隨從肉體,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。
#8:4|
●律法的「義」:不是指「公義」或「義行」,而是指「要求」,
或「公義的要求」。
◎因為耶穌的替死,律法的要求可以成就在我們身上,我們在地位上
因此站在無罪的一方。
◎耶穌替死的目的也是替我們滿足律法對公義的要求。
2.隨從肉體與隨從聖靈: #8:5-11|
◎為何律法的義成就在隨從聖靈的人身上?
(1)因為隨從肉體的人,體貼肉體的事;隨從聖靈的人,體貼聖靈的事。#8:5|
●「體貼」:set their minds on,思想、專心於。
◎神的靈和肉體的衝突中,凡是允許肉體指導或決定他們生命方向的
人,就是站在肉體那一邊的人,凡是讓聖靈來決定他們生命方向的
人,就是站在聖靈這一邊的人。
(2)體貼肉體的結果和表現:
a.就是死。 #8:6|
b.與神為仇。#8:7|
c.與神為仇的原因是不服神的律法,也是因為「不能服」
神的律法。#8:7|
●「不服」:原是軍事上的用語,指軍人之服從命令,原文語態
顯示「持續不服從」。
●「也是不能服」:for it is not even able,原文是「因為也不能
(服從)」,意思是專注於肉體意念的人,本質
上就無法服從神的律法。
d.不能得神的喜歡。#8:8|
◎小心啊!體貼肉體的意思不是說人喜好世間的宴樂,而是說人尚未
重生,比罵人「死」還嚴重,請尊重原文不要亂用。
(3)體貼聖靈的結果和表現:就是生命、平安。 #8:6|
●「平安」:也可作「和好」。
(4)神的靈住在心中(體貼聖靈、屬靈的身份來源):
a.不屬肉體、屬聖靈(地位上)。 #8:9|
b.人若沒有基督的靈,就不是屬基督的。#8:9|
●「如果」:if indeed,直譯為「事實既然是如此」。
●「基督的靈」和「神的靈」即使在理論上可以分開,在實際上卻
是相等的。
(5)基督若在我們心裡:
a.身體就因罪而死。 #8:10|
b.聖靈卻因著義的緣故賜給你們生命。 #8:10|
●「靈」:是指著「聖靈」或是「人的靈」都可能,若是前者,
整段可解釋成上文b.,若是後者,整段可解釋成身體
仍然臣服於暫時的死亡,但靈卻因著稱義而存活。
不過這大段的「靈」全部都是指「聖靈」,因此我個
人贊同前者。
(6)天父(叫基督從死裡復活者)的靈住在我們心裡:天父要藉我們心
中的聖靈,使我們必死的身體又活過來。 #8:11|
●「活過來」:可能指最後的復活。
◎統一教說耶穌指救贖我們的靈,而本段說的很清楚,我們的身體已經
被救贖,終究也會活過來,都是因為耶穌的替贖和聖靈的內住。
◎此段重申基督徒在地位上的穩固,不但心靈、連身體也必得救。因此
前面所提到的兩律衝突不會造成基督徒地位的喪失,這是基督徒可以
確信的。
(二)藉著聖靈實現那有兒子名分的生活 #8:12-17|
1.由前面的說明看來,我們在地位上不是欠肉體的債,要順從肉體活著。
(1)順從肉體活著的結果,必定是死。 #8:13|
●「你們必要死」:意思是「你正在死去的過程中」,且這裡的死
是指永遠的死。
(2)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,必要活著。#8:13|
●「治死」:「消滅」、「戒絕」、「完全不做」。
●「必要活著」:原文時態是未來式,指將要永遠的活著。
2.因為我們被神的靈引導,而凡被神的靈引導的都是神的兒子。#8:14|
●這裡「神的兒子」:原意是「完完全全是神的兒子」。
3.我們所領受的不是奴僕(罪的奴僕)的靈,而是兒子的靈。
(1)奴僕的心帶來害怕。
(2)兒子的靈讓我們自然呼叫上帝為「父」。 #8:15|
●「兒子的靈」:這裡的「兒子」直譯是「嗣子」、「養子」。
當時許多權貴收養一些有能力的養子來繼承他
們的產業。保羅借用這背景,來說明上帝收養
我們,讓我們有資格可以繼承上帝的產業。
●「阿爸」:是父親的亞蘭文稱呼,也是猶太小孩對父親的親暱
稱呼,在禱告中採用此名詞是耶穌首創的(#可 14:36|
)。
(3)聖靈和我們的靈一同證明我們是上帝的兒子。 #8:16|
●奴僕的「心」、兒子的「心」與我們的「心」:原文都是「靈」。
4.神兒女的福份: #8:17|
(1)我們既是上帝的兒女,就是承受產業的(上帝的後嗣)。
(2)我們與基督同為承受產業的後嗣。
(3)我們若與基督一同受苦,就必與他一同得榮耀。
◎我們的地位是上帝的兒子,這是無論從教義的推演和主觀的經歷都可
以證明的。
◎本段由「主觀經歷」的角度鼓勵基督徒可以勇於面對與肉體的爭戰,
並帶出下一段所要討論的新天新地盼望。
(三)目前受苦得榮的保證 #8:18-30|
1.第七章中提到基督徒在兩律相爭的苦楚中掙扎,實際上也有許多的苦
難臨到但這些苦楚若與將來要顯在我們身上的榮耀相比,就不足介意
了。 #8:18|
2.受造之物的現況: #8:19-21|
(1)受造之物切望等候神的眾子顯出來。#8:19|
●「切望」:引頸以待。
●「神的眾子顯出來」:指末日新天新地成就時。
(2)因為受造之物服在虛空的權勢下。
●「虛空」:空洞、虛無。
(3)服在虛空權勢下的原因不是受造物自己願意,乃是因為那叫他如此
的。 #8:20|
●「那叫他如此的」:唯有神能叫萬物如此。
(4)雖然如此,但受造之物仍希望脫離敗壞虛空的轄制,得以進入上帝
兒女所擁有的自由榮耀。 #8:21|
3.我們的狀況: #8:22-23|
(1)我們知道受造物一同嘆息、勞苦,直到如今。 #8:22|
(2)我們這些基督徒(有聖靈初結果子的)也是一樣心裡嘆息,等候得
著兒子的名分(我們的身體得贖,新天新地來到)。 #8:23|
●「初結的果子」:此字常用來指「奉獻給神的那一部份」或「祭
物」,但本段是指神給人的恩典的開頭或第一
部份。
4.盼望與忍耐
(1)我們得救是在乎盼望,既是盼望,就不是可以看見的。 #8:24|
●「我們得救是在乎盼望」:可譯為「在盼望裡得救」、「因盼望
而得救」或「為盼望而得救」。新譯
本譯為「我們得救時就存著這盼望」
。
(2)因為我們是盼望那看不見的,因此我們要忍耐等候。 #8:25|
◎本段保羅用新天新地的永恆盼望來鼓勵我們要忍耐等候,在兩律相爭和
諸般的苦難之中,我們可以忍耐、堅強,因為不是沒有代價的。
5.聖靈的幫助: #8:26-27|
(1)我們的軟弱有聖靈幫助。
●「幫助」:原意是「伸出一隻手拉住對方的手」。
(2)我們本不曉得怎樣禱告,聖靈親自用說不出來的嘆息替我們禱告。#8:26|
●「當」怎樣禱告:直譯是「照我們所應該作的」。整句就是我們
不知道照我們所應該禱告的去禱告。
●「用說不出來的嘆息」:或者譯為「帶著嘆息的語調」。
(3)上帝知道聖靈的意思,因為聖靈照著神的心意替我們禱告。 #8:27|
◎上帝也不是單單提供那些主客觀的條件要人獨自努力,聖靈親自跟我們
一同走過,因為我們痛苦,聖靈彷彿也感受了那種無奈與嘆息,他為我
們禱告。即使我無能知道自己的狀況,無法正確的禱告,聖靈總是能深
深的瞭解我們的狀況和上帝的心意,為我們作最好的代求。也因此我們
有機會可以脫離罪和死的律。
6.上帝旨意的必然成就與我們的把握: #8:28-30|
(1)我們知道上帝跟愛神的人在一切的事上一同工作,叫愛神的人(按他
旨意被召的人)得益處。#8:28|
●此節有許多譯法,不過最可能的幾種譯法如下:
「神和愛他的人在一切的事上一同工作」、「神使萬事互相效力」
、「萬事互相效力」。
(2)上帝預知、預定基督徒效法他兒子的榜樣。目的是使基督作長子。#8:29|
●「預先所知道」:預知。
●「預先定下」:事先已決定好。
●「預知」、「預定」兩個字的原文字根都顯示這都是在永世之前
的「預先....」
●「效法」:指的不是單單外表上的「效法」,而是裡面的確認,
有「同質化」的意思。
●「模樣」:本字在其他地方用以指基督是父神的形像。
◎效法基督的模樣,意思就是指我們裡面逐漸的變化,一直到我們
有神兒子基督的樣式。
(3)預先定下的人就呼召他們來。
(4)呼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。
(5)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。 #8:30|
●「召」、「稱義」、「得榮耀」三動詞的原文時態都是表示已經
存在的事實。
●「得榮耀」:嚴格來說應該是屬於未來發生的事,這裡的時態顯示
保羅認為在神的心意中,得榮耀是已經完成,並且是
確定的事實。
◎上帝的心意已經定了,就是要我們效法基督的榜樣,就是要叫我們得榮
耀,上帝是宇宙間最大的勢力,沒有人能由上帝手中奪走我們。因此現
在再苦都不能改變上帝心意已定的事實,我們可以坦然面對苦難。
(四)信徒最終得勝的大喜保證 #8:31-39|
1.既然在「地位」、「主觀經歷」、「將來的榮耀」、「聖靈的幫助」與
「上帝的心意」五方面都是對我們有利的,那我們還有啥可說的呢?
上帝若站在我們這一邊,還有誰能抵擋我們呢? #8:31|
2.上帝為我們捨了兒子,豈不把萬物連同他的兒子一同白白賜給我們
嗎? #8:32|
●「神既」:直譯是「既然他這樣」。
◎因此萬事都互相效力,叫愛神的人得益處。耶穌基督都賜給基督徒了
,其他的萬事萬物豈不都一同賞賜給基督徒?
3.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?因為上帝稱他們為義了。 #8:33|
●「控告」:法律上的用語,指「當面指控」或在法庭上指證。
4.誰能定基督徒的罪呢?基督耶穌已經死了,替他們償還罪債了。
而且從死裡復活,現在也在神的旁邊替基督徒祈求。#8:34|
5.什麼能使基督徒與基督的愛隔絕呢?沒有! #8:35-36|
●「隔絕」:原意是「空間」。有人能在我們與基督的愛中間畫出一個
空間加以隔開嗎?
●「被殺」:「被處死」、「面對死亡」。
6.靠著愛我們的基督(或神),我們已經在這些可能攔阻我們的苦難上得
勝有餘了。#8:37|
7.保羅的宣告:我深信生、死、任何存在物都不能叫我們與上帝的愛
隔絕(這愛是在耶穌基督裡的)
●「我深信」:我依然切切的相信。
●「高處的、低處的」:當代星象學名詞,高處指星宿當空高掛,對人
影響最大,低處指在天際低懸,影響很小。
◎世人所謂的命運,也不能叫基督徒與神的愛分開。因此基督徒根本不
需要算命,根本不要怕命運。
◎保羅在第八章提出五大觀點,幫助我們面對人生的苦難與無奈,並保
證至終我們必然得勝,但在本章中一點也沒有說在到達新天新地之前
基督徒可以「絕對」勝過心中那墮落的本性。我們仍在一場必勝的戰
爭過程中痛苦的掙扎。
戰爭雖然必勝,但時間未到,戰事仍然你來我往,我們仍然感受到敵
人的頑強,我們仍然受傷無奈,不過我們已經不再像以前一樣是敵軍
的俘虜,必敗的一群。可以靠著聖靈得勝,但最後勝利沒到以前,沒
有人說自己能夠永不受傷,能夠恆久得勝的。受傷失敗的,請回來看
這五大觀點,讓你我能重新得力。
當基督徒,聖靈住在其心中,生命被改變,與墮落的本性打仗沒有用
混的,只有被打敗,沒有不戰而降。